依據財政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網紅的稅務責任取決於觀眾所在地。若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和收看地都在台灣,通常適用 5% 的營業稅率(若為查定計算營業人,稅率為 1%)。這是因為當網紅透過網路平台獲得的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且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台灣時,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於我國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以網紅 A 從 YouTube 獲得 65 元分潤為例,若其中 52 元(約 80%)來自台灣觀眾,13 元(約 20%)來自海外觀眾,則僅針對台灣觀眾部分,因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和收看地都在台灣,才需依 5% 稅率繳納營業稅。海外觀眾部分則可適用零稅率申報營業稅。因此,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和收看地都在台灣並非必然適用5%的營業稅率,還需考量網紅是否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 5 萬元)。
財政部設有輔導期至 2026 年 6 月底,期間違規可免罰,但需主動補報補繳。網紅應留意,除了參考與平台合約,還需依觀眾所在地判斷課稅範圍,並辦理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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