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有資訊,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年初查獲蝦皮賣家將國外高劑量維生素當作食品在網路販售,此舉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的無照藥商規定,以及第39條的藥品未辦理查驗登記規定。因此,若要在網路上販售藥品,除了營業場所外,還需具備藥商許可證,以符合《藥事法》第27條的規定。
若未經許可擅自販售藥品,將觸犯《藥事法》相關規定,面臨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販售的藥品也必須經過查驗登記,符合《藥事法》第39條的規定,否則也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在網路販售食品,特別是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時,賣家需為合法的食品業者,具備相關的食品業者登錄及保險證字號等資訊。若為進口食品,則需經過正式報關程序,並登記為國內負責廠商。此外,廣告文案不得誇大、易產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且食品標示需清楚標明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原產地、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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