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南區國稅局的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網路賣家在銷售貨物時,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並交付買家。然而,考量到網路購物有消費者鑑賞期的問題,為避免因退貨而需收回發票或填寫銷貨退回證明單,造成買賣雙方不便,因此,針對適用鑑賞期的網路交易,賣家可在收取貨款後立即開立發票,但實體發票可延至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給消費者,也就是「發票可緩寄,但不能緩開」。
舉例來說,若網路賣家甲在其官網上揭露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買家乙於2022年8月30日下單購買商品並刷卡付清貨款,則賣家甲必須在乙付款當天(即8月30日)開立發票。為避免買家乙可能退貨,造成收回發票的不便,賣家甲可在寄送商品時,將已開立發票的字軌號碼載明於出貨單上,讓買家知悉,並於7天鑑賞期過後,再將已開立的發票寄給買家。
南區國稅局提醒,若網路賣家延遲至鑑賞期過後才開立發票,且該筆銷售額未於當期營業稅申報,又未在稅務機關調查前或經人檢舉前主動補繳所漏稅款,將可能面臨補稅及處罰。因此,網路賣家應特別注意,務必在收取貨款時即開立發票,以符合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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