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購物或電視購物等情況下,若網頁已明確標示商品享有鑑賞期,發票的開立和寄送與實體店面有所不同。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的規定,即使消費者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的7天鑑賞期,賣家仍須在發貨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貨單上註明發票號碼。
根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原則上統一發票應於發貨時交付。但考量到網購或電視購物有鑑賞期,實務上允許營業人彈性處理。賣家應在發貨時開立發票,並將發票號碼記錄在發貨單上。發票的寄送可延至鑑賞期結束且買家未退貨後再寄出,確保發票的有效性。
若賣家使用電子發票,除了上述原則外,還有額外規定。開立雲端發票時,若買家已提供載具,賣家應在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及消費者載具識別碼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只有在買家要求列印紙本發票的情況下,才適用鑑賞期結束後再寄送的規定,以確保電子發票的即時性和透明度。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