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網紅業配宣傳醫療效能的影片是否屬於廣告,主要依據是否利用媒體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成銷售目的。若影片中出現產品介紹、廠商名稱,即可能被認定為廣告。例如,網紅「理科太太」因在影片中宣傳子宮頸癌快篩套組,多次提及廠商名稱,而被食藥署認定為未經審核的醫療器材廣告,並處以罰款。
根據「藥事法」,醫療器材屬於特殊商品,任何廣告行為都必須事先送食藥署審核,以確保廣告內容的正確性,保護國民健康。即使是藥商,也必須遵守此規定。因此,網紅在影片中介紹醫療器材的功能、提及廠商名稱,且未經核准,即可能觸法。
在食品領域,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網紅可以講述食品內容物的事實,例如大燕麥片富含植物纖維成分,或使用形容詞如「夏日最愛」、「女王特選」。引用食藥署公布的添加營養素基本效果,如膳食纖維可促進腸道蠕動,也屬合法範圍。但若宣稱食品具有療效,例如抑制大腸癌,則會觸法。
This is a simplified version of the page. Some interactive features are only available in the full version.
本頁為精簡版,部分互動功能僅限完整版使用。
👉 View Full Version | 前往完整版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