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安全法》中,針對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設有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兩種主要罪名。這兩者皆旨在保護台灣的關鍵技術不被非法利用,但其適用情境與罰則有所不同。
經濟間諜罪主要針對未經授權,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使用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此罪名依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若違反者,將面臨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罰金。此罪的重點在於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不被用於損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
域外使用罪則針對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若違反者,將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的罰金。相較於經濟間諜罪,域外使用罪的刑期和罰金略低,但仍具有相當的法律威懾力,以防止關鍵技術在境外被濫用。
經濟間諜罪與域外使用罪的主要區別在於行為發生的地點,以及相應的罰則略有不同。經濟間諜罪的刑期和罰金相對較高,適用於在國內發生的洩密行為;而域外使用罪則適用於在國外發生的洩密行為,罰則稍輕。這兩項罪名共同構成了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法律保護網,旨在防止關鍵技術被不當利用,維護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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