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要討論網紅的商業模式,並將其與歌手進行比較,指出兩者收入多仰賴外貌、表演、代言等,屬於「服務費」性質。一旦失去演出機會,收入就會驟減。反之,作曲家和作詞家則能透過銷售「產品」,即詞曲著作權,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涂惠源的《聽海》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涂惠源曾表示,《聽海》這首歌當年就為他帶來超過台幣千萬的銷售分潤,且每年透過著作權仲介機構仍有數十萬的授權金收入。只要歌曲在KTV持續被點唱,或在音樂平台上有人收聽,涂惠源即使退休也能繼續獲得授權金。著作權的收入甚至能延續至作者過世後數十年,讓後代也能繼承,這充分展現了「產品」銷售優於「服務」的優勢。
文章建議網紅應盡快利用自身影響力,創造具代表性的「品牌」,以及能延伸價值的「著作權」,生產能跨平台的「產品」。以牛爾老師為例,他從美妝保養品開箱影片的網紅始祖,成功轉型為品牌經營者。這強調了網紅若想確保長期收益,不應只依賴短期的服務收入,而應將自身價值轉化為可銷售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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