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經過五年的調查,認定微軟在歐洲從事反競爭行為,並於 2004 年 3 月下旬做出判決。微軟被控將其在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市場上的近乎壟斷地位擴展到群組伺服器作業系統和媒體播放軟體市場,違反了歐盟的競爭法規。因此,歐盟對微軟處以 4 億 9720 萬歐元(約合 6.12 億美元)的罰款。
除了巨額罰款外,歐盟還要求微軟在 120 天內公開技術文件,讓競爭對手產品能與 Windows 系統相容,並在 90 天內向個人電腦製造商和消費者提供不包含媒體播放程式的 Windows 版本。歐盟競爭委員會主席蒙提(Mario Monti)強調,具主導地位的業者有責任確保其經營不阻礙競爭,也不損害消費者和創新。
這項判決是歐洲反競爭判例中罰款金額最高的案例,儘管微軟可能會向歐洲法院提起上訴,但此判決不僅在歐洲具有重要意義,也可能成為其他地區的判決先例。此外,由於微軟的策略通常是全球一致的,因此在案件塵埃落定後,微軟很可能在全球範圍內調整其商業行為以符合歐盟的規定。然而,美國司法部助理總檢察長佩地(R. Hewitt Pate)則認為,完善的反托拉斯法應避免打壓創新和競爭,即使是具主導地位的公司也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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