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企業規避法律責任,新制對於「不利處分」的定義相當廣泛,旨在確保勞工不會因為請病假而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不利處分不僅僅包括直接的減薪或解僱,還涵蓋許多間接影響勞工權益的行為。
新制明確列出了多個不利處分的具體範疇,包括影響排班與選班權利、列入負面績效考核、影響調薪與升遷,以及取消福利等。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減少其排班時數,或剝奪其選擇班別的權利。即使勞工請假超過10天,雇主仍需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態度與實際績效,不得將請病假次數或天數直接作為績效考核的負面依據。此外,雇主也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影響其調薪幅度或升遷機會,以及取消或減少其原有的福利,如優惠機票、旅遊補助等。
為了確保新制的有效執行,新制也明確了雇主的舉證責任。若勞工認為因請病假而遭受不公平待遇,雇主需負起舉證責任,證明其所作的處分與勞工請病假無關。如果雇主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這樣的設計旨在提高雇主的遵法意願,並保障勞工的權益。除了明確不利處分的定義與雇主的舉證責任外,新制還包括全勤獎金的比例扣發與家庭照顧事假的彈性化等配套措施,以減少企業利用制度漏洞規避責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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