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下,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對勞工進行何種不利處分? | 數位時代

新制下雇主不得對請病假未超過10日之勞工進行的不利處分

根據即將於2026年實施的勞工請假新制,若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對其做出任何不利處分。這項規定旨在保障勞工的健康權益,避免因請病假而遭受不公平待遇。

不利處分之具體範例

不利處分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況:

  1. 考績評等降低: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直接降低其考績評等。考績應綜合考量勞工的工作能力、態度及實際績效,不得僅以請假天數作為扣分依據。
  2. 全勤獎金扣發:根據新制,全勤獎金的扣發必須按日數比例計算,禁止雇主整筆沒收。例如,若員工月薪包含3000元全勤獎金,請1天病假最多只能扣100元。
  3. 職務調整或降調:雇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將其調離原職或進行降調。除非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此類行為可能被視為對勞工的不利處分。
  4. 解僱或資遣:在勞工請病假未超過10日的情況下,雇主不得以此為由解僱或資遣勞工。除非勞工有其他違反勞動法規或公司規定的行為,否則此類解僱或資遣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企業應如何因應

為了符合新制規定,企業應檢視現行管理制度,確保不會對請病假未超過10日的勞工進行任何不利處分。此外,企業應加強管理階層對新制內容的理解,並建立開放、信任的工作環境,鼓勵員工在身體不適時適當休息,確保員工瞭解請假不會受到不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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