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之所以擔心自行吸收解約造成的損失並不公平,主要原因在於其在北士科T17、T18標案中面臨的困境。根據合約,新光人壽需在2027年2月前取得使用執照,才能將地上權轉移給如輝達等第三方。若未能如期取得,可能需與台北市政府協商解約。
新光人壽若選擇直接與台北市政府解約,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公司高層可能被指控對股東背信或瀆職。此外,自行吸收解約所產生的損失,對新光人壽而言是一筆龐大的財務負擔。這種情況下,新光人壽認為單方面承擔所有解約損失並不公平,可能影響公司股東權益。
台北市政府希望簡化程序,傾向於與新光人壽直接解約,但要求解約損失由新光人壽自行吸收。而輝達對於如何取得土地持開放態度,與新光人壽洽談多種合作方案。然而,新光金的大股東傾向「只租不售」的策略,這使得台北市政府是否能為輝達量身訂做方案仍不明朗。新光人壽夾在市政府與輝達之間,難以找到一個三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也是其對自行吸收解約損失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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