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銷售中,為避免因消費者退貨而頻繁作廢發票,網路賣家應注意發票開立與寄送的時機。根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的規定,網路賣家若已明確告知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則可在發貨或收到貨款時先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發票號碼註記在發貨單上。
實際寄送發票的時間點,需等到鑑賞期結束且買家未辦理退貨後,再將發票寄給買家。此做法可有效避免消費者退貨時未退回發票,以及營業人頻繁作廢發票的困擾。若網頁上已清楚揭示「有鑑賞期」的買賣規定,則可延至鑑賞期過後再寄送發票。
若買家使用載具,營業人應在開立雲端發票後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例如,假設甲公司於2022年10月1日透過網路販售1萬元商品給消費者乙,網站上已載明「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若甲公司在10月5日發貨,應於當日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發票號碼記載於發貨單上。若消費者乙未於鑑賞期內退貨(自10月6日至10月13日),甲公司應於10月14日將發票寄送給消費者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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