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收過程中,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行為會被視為騷擾、恐嚇或不正當催收? | 數位時代

融資租賃公司在催收過程中可能構成騷擾、恐嚇或不正當催收的行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催收行為有明確規範,旨在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其中,暴力討債和騷擾性催收是被嚴格禁止的。

騷擾、恐嚇及其他不正當催收行為

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委外機構不得對借款人或其相關人員進行騷擾、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正當的催收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金保法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其他催收限制

除了禁止騷擾和恐嚇外,金保法還對融資租賃公司的違約金收取和債權轉讓進行了限制,以防止業者藉此牟取暴利或損害借款人權益。例如,業者不得要求客戶簽署空白本票,且客戶遲延繳款時,賠償性違約金與遲延利息僅能擇一收取,不得重複計算。此外,針對特定類型的融資業務,金保法也禁止債權轉讓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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