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第8條主要針對違反同法第3條的行為,旨在保護台灣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並針對經濟間諜罪和域外使用罪設有不同罰則。此條款的目的在於防止關鍵技術被竊取、洩漏或在境外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
經濟間諜罪的罰則適用於在台灣境內竊取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人員。根據《國家安全法》第8條,違反第3條第1項者,可能面臨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此罰則的範圍涵蓋所有直接參與竊取、洩漏行為的人員,例如最近台積電發生的員工洩密案,若確認洩漏的是受保護的2奈米製程機密,涉案人員就可能面臨此罪名的指控。
域外使用罪的罰則則針對在境外使用非法取得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從事損害台灣利益的行為。違反第3條第2項者,可能面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檢方在調查案件時,會特別關注相關資料是否流向境外,以判斷是否觸犯此項罪名。儘管刑期略低於經濟間諜罪,但其目的同樣在於遏止關鍵技術外流後被濫用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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