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觀眾和海外觀眾的分潤收入在營業稅申報上有何不同? | 數位時代

台灣網紅營業稅課徵範圍

依據財政部最新規定,在台灣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照、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務,或透過網路銷售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的網紅,其收入將被納入營業稅課徵範圍。這包括YouTuber、直播主及其他社群創作者,都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分潤收入的課稅認定

網紅所有透過網路平台取得的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包含廣告分潤和訂閱收入等,都屬於課稅範圍。財政部強調,除了參考網紅與平台間的合約關係,還需依據觀眾所在地判斷。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台灣,相關分潤收入即屬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而來自海外觀眾的分潤收入則可適用零稅率。

台灣與海外觀眾分潤收入申報差異

台灣觀眾貢獻的分潤收入需繳納營業稅,而來自海外觀眾的收入則可適用零稅率。網紅應根據觀眾所在地分別計算分潤收入,以正確申報營業稅。財政部設有輔導期至2026年6月底,在輔導期間若有違規情況,可免除罰款,但需主動補報補繳相關稅款,鼓勵網紅主動了解並遵守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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