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核心業務資產是否也需股東會決議? | 數位時代

出售非核心業務資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根據《公司法》第185條規定,公司若要「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必須經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這項規定旨在保護股東權益,確保公司管理層在處分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資產時,需經過股東的集體決策。具體來說,需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

如何判斷是否為「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判斷一項資產是否屬於「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沒有明確的量化標準,需要綜合考量。一般來說,會從資產的價值和獲利貢獻度來評估,如果該資產的價值或其貢獻的獲利超過公司總資產或總獲利的一半,則可能被認定為主要資產。另一方面,也需要考慮該資產的轉讓是否會影響公司主要業務的運營。若某部分營業或財產的轉讓足以影響公司主要業務的成就,則應適用《公司法》第185條。

泰山公司出售全家股權案的啟示

泰山公司出售全家便利商店股權案是個典型的例子。泰山公司在未經股東會決議的情況下出售全家股權,引發爭議。爭議點在於,全家股權是否構成泰山公司的「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雖然全家股權每年為泰山帶來豐厚的業外收益,但同時也需評估出售股權是否會影響泰山的主要食品業務。因此,出售非核心業務資產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需個案判斷,考量其對公司整體營運和財務狀況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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