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違反限溫令的營業場所會如何處罰?這次試辦期間的處罰方式為何?
Answer
過去違反限溫令的處罰
過去,台灣針對20類營業場所設有室內冷氣溫度限制,規定平均溫度不得低於攝氏26度。若經複查未改善,將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鍰。然而,餐館、旅館或百貨的美食街在特定用餐時段(早上7-9時、11時-下午2時、晚上6-9時)享有豁免權。
試辦期間的處罰方式
本次試辦計畫主要針對餐飲、旅館、百貨公司美食街等用餐空間,建議冷氣溫度設定在攝氏23度加減1度(即22-24度之間)。在試辦期間,經濟部將以輔導業者為主,並持續蒐集業者意見。稽查人員若發現業者違反規定,會先進行勸導改正,若業者不配合才會考慮開罰。目前並未確定試辦期間是否會直接開罰,後續將視情況討論是否納入正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