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在何種情況下,即使沒有實體營業場所,也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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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稅籍登記與營業稅繳納:新制四大要件解析
財政部於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確定義了網紅的稅務責任。依據新制,凡是經常在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無論是YouTuber、直播主或其他社群創作者,若符合以下四大要件之一,即便沒有實體營業場所,也必須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繳納營業稅:
- 在台灣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 具備營業牌照。
-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務。
- 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網紅課稅範圍:分潤收入與觀眾所在地
本次規範不僅針對網紅個人,也涵蓋利用網紅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的平台。課稅範圍不僅限於廣告分潤、訂閱收入,還包括所有透過網路平台取得的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在認定課稅對象時,除了參考網紅與平台之間的合約關係,還需依據觀眾所在地判斷。若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台灣,相關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例如,若網紅A從YouTube獲得65元分潤,其中52元(約80%)來自台灣觀眾,13元(約20%)來自海外觀眾。針對台灣觀眾部分,由於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和收看地都在台灣,因此需依5%稅率繳納營業稅(若為查定計算營業人,稅率為1%)。而海外觀眾部分,雖然表演勞務的提供地在台灣,但收看地在境外,因此可適用零稅率申報營業稅。
輔導期與違規免罰機制
為了讓業者有充足時間熟悉規定,財政部設置了長達一年半的輔導期,至2026年6月底。在此期間,若有違規情況,可免於處罰,但業者需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護自身權益。這段輔導期旨在協助網紅們適應新的稅務規範,確保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